我国筹建首批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个人消费贷款

January 7th, 2010 / 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 暂无评论

中国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6日获得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这标志着消费金融公司这种在西方市场经济中已经存在400年之久的金融业态终于在中国“破冰”。

记者6日从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采访获悉,首批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发起人分别为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这3家公司将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

其中,在上海浦东新区试点的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拟为5亿元人民币,由中国银行出资2.55亿元,占股51%;百联集团出资1.5亿元,占30%;陆家嘴金融发展控股公司出资0.95亿元,占19%。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服务方式目前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受到不同消费群体欢迎,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周期短等独特优势,能刺激居民消费,增加有效需求。

去年7月,银监会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正式启动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程序,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成为中国银监会落实国务院“金融国九条”的重要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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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按地价20%征收土地闲置费

December 31st, 2009 / 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 暂无评论

  广州将修订颁布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土地闲置费不再按月征 统一按地价20%征收

  从“拿地首付不低于50%”到“督办全国18宗房地产闲置土地”,在国家新一轮严查囤地控制房价的背景下,广州政府将重新修订颁布《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新办法首次明确,将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还要统一按地价20%征收土地闲置费,以此增加开发商囤地成本。

  据悉,《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修订草案)》已经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这是该规章的第三次修订,有关部门将按会议要求对该草案作最后修订,近日将颁布实施。

  1 闲置费一次性收地价20%

  原先规定,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其闲置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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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真爽 麻烦忒大

December 30th, 2009 / 政策法规, 人物故事 / 暂无评论

  使用虚假的收入证明,向7家银行申领19张信用卡,邵道明恶意透支了27万余元。12月22日,邵道明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而银行是否能够追回被恶意透支的资金,还是个未知数。

  邵道明原是浙江省永嘉县一位乡政府工作人员,2007年停薪留职。此后一年,邵道明先后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7家银行申领了19张信用卡,其中5家银行都为邵道明办理了2张以上信用卡,一家银行甚至向他发放了9张信用卡。随后,邵道明通过消费、取现等形式透支,每张卡透支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共计27万余元。其间,邵道明多次变更联系地址和电话,均未告知银行。银行多次通过上门、寄信、电话、联系其家人和原单位等方式催收,但始终无法与邵道明取得联系,邵道明也一直没有还款,银行遂向警方报案。8月7日,邵道明被抓获归案。

  落网后,邵道明交代自己透支的钱款主要用于生意资金周转,但当检察官问他具体做什么生意时,他又支支吾吾,说不出个所以然。检察官审查发现,邵道明申请信用卡凭借的收入证明和房产证明都存在问题,邵道明申请的大部分信用卡都是在停薪留职后办理的,而他提供给银行的收入证明却是原单位出具的,提供给银行的房产证明也是已作废的房产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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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夫妻一方持有效证明可查配偶财产

December 18th, 2009 / 政策法规 / 暂无评论

新华网广州12月17日电 (记者付航)广州市最新出台的一项法规规定,夫妻一方持证明可以向相关单位查询另一方的财产情况。

这项《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在17日的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新法还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规定》的该款条文自从今年六月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一审披露出来后,受到众多媒体的关注。“上位法还对这方面没有详细的规定。广州市根据自身情况,为了保障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知情权,提出这项条文。”广州市妇联主席李建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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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更应严查“恶意放卡”

December 17th, 2009 / 政策法规 / 暂无评论

  观察·背景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该《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此举为“两高”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进一步打击信用卡犯罪的一个重要举措。

  近日,央行公布的《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4.25亿元,比二季度增加16.52亿元,增长28.6%,同比增长126.5%;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4%,比二季度增加0.3个百分点。

  分析人士指出,坏账风险的提高与银行持续在信用卡市场“跑马圈地”有关。目前,不少银行依然通过提高信用卡的授信额度和扩大发卡规模来抢占市场。

  观察·看点

  看点之一: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即为恶意透支(及时还款息,恶意透支者免刑责)

  看点之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者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看点之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1张以上信用卡信息构成犯罪

  看点之四:恶意透支的量刑标准

  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恶意透支”超过100万元的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即恶意透支者要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观察·案例

  恶意透支30万父子双双落法网

  今年10月下旬,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接到西安3家银行陆续报案,西安男子张德胜和儿子张斌持信用卡疯狂透支消费。经调查,2006年8月,张斌伙同其父先采取虚报收入的手段,骗取银行信任,在西安3家银行申办了信用卡。3年来,父子两人持信用卡在这3家银行共透支本息30余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其间,张斌多次更改在银行预留的电话号码,以达到逃避催缴的目的。张氏父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已被西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透支17万一男被判8年

  据本报2009年8月24日报道:在西安一家保险公司工作的刘平月收入不过3000元。2007年5月至10月期间,他分别办了3家银行的信用卡,短短几个月,透支消费17.75万元。银行多次催欠,但他无力偿还。2008年底,3家发卡行先后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后经法院终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刘平有期徒刑8年。

  观察·声音

  信用卡“恶意透支”发卡行难辞其咎

  “银行发放信用卡因其携带方便,实用性强越来越受到市民的青睐,普及和推广是大势所趋,一方面明年经济继续回暖,产业结构调整,居民消费加大,人们对信用卡的使用只会增加不会减少。另一方面,银行为了扩大业务量恶性竞争,乱发信用卡,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有了可乘之机,扰乱了金融秩序。”西部证券注册分析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金融行业研究专家韩实认为“两高”近日出台的《解释》很有必要非常及时。

  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法律志愿者郝升阳分析说,信用卡原本是银行、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便捷的支付手段,因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商机,商家和银行所获利益均等,其利润比银行放贷要高得多。银行大量发放信用卡,导致了该消费的消费不该消费的也消费或超前消费,商家提前得到了收益。最终消费者要对自己的超前消费即信用卡透支埋单。

  郝升阳认为,信用卡恶意透支,发卡银行也难辞其咎,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公众办理信用卡应符合一定的条件,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核。但现实中,由于很多银行以发卡量为考核目标,办卡几乎不设门槛,只要一张身份证即可,从而导致大量像学生群体这样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卡奴”加入其中。

  银行应提高申办信用卡门槛

  对于信用卡“透支”和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惩处,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西安市民,家住咸宁路的杨先生说,恶意透支,不但违法犯罪,还违背了做人的底线,不劳而获,贪图享受,不负责任,应予以严惩。对恶意透支银行应负责的说法,在西安某银行信贷部工作的马先生说,这一点他本人不能接受,银行发放信用卡的本意是好的,可惜被不怀好意的人利用了,恶意透支的责任在使用人,即犯罪嫌疑人,和银行无多大关系。但他表示银行应提高办理信用卡的门槛,对无经济偿还能力的人、信誉度不好的人不予发放。

  今年刚大学毕业在某公司上班的小王,是标准的持卡族,记者采访时,他一下从钱包掏出了在6家银行办理各种信用卡8张。他说,以前只知道用卡借款使用方便,看了报纸和电视台的报道,现在知道,用卡借款透支使用,也要承担责任,以后一定慎重使用。

  观察·点子

  律师支招如何预防恶意透支

  多年从事信用卡催讨业务的王洪律师说,第一、发卡单位要对持卡人的经济状况、偿还能力、个人信誉等进行了解,设定科学有效的资信评估指标,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将信用卡发放到真正讲信用的人手中。第二、及时提醒持卡人的透支情况,督促其尽快还款。第三、一旦发现有恶意透支的迹象,及时启动预防机制,对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恶意透支”者尽快报警,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只有这样才能预防“恶意透支”事件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记者观点

  正本必须先清源

  近日,“两高”联合下发了司法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其实,“恶意透支”入罪这一概念并不新鲜,《刑法》对此早有明确规定。以笔者愚见,本次“两高”的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则是理清了罪与罚的量刑边界,界定了催收的次数及拖延还款的最长时限,为具体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而细化的参照依据,这当是其主要意义所在。

  但值得引起大家注意的是,该《解释》对持卡人“恶意透支”应该受到严惩给出明确规定,但对金融单位“恶意放卡”却看不到一丝惩罚的痕迹。在我们这个各种“卡”主宰生活的卡时代,这种惩戒告诉我们这样一个概念:一条河流只强调了对下游污染的重视,而对于上游污染源的追查却鲜有人问津。你说,这样的《解释》是不是有一种欲正本但源未清的奇怪感觉呢?

  说这话并非替“恶意透支”的某些持卡人开脱,但不断爆出的诸如“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河南工业大学”等大批依赖父母供给的众多大学生,在毫不知情的前提下莫名成为某个金融单位客户的新闻,让我们不由得对信用卡发放程序及制度设置产生诸多的怀疑。在这些从天而降的莫名信用卡的背后,各种有关信用卡的申领制度形同虚设,特别是对申请人资金实力及还款能力等必需的核实及调查更是睁只眼闭只眼走过场,一些金融单位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不惜用降低申领门槛,简化手续等手段恶性竞争,跑马圈地。正是有了这样的环境,给某些持卡人“恶意透支”提供了机会。

  严惩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初衷无可厚非,但如果因此而放松了对金融单位“恶意放卡”的惩处,似乎有背离公平、公正的立法平衡。古人云: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打击“恶意透支”是否该从“恶意放卡”的制度建设,规章设计这个源头抓起呢?

  观察·现状

  催讨成难题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从2007年开始受西安一家银行委托,代理信用卡讨债业务,他先后向500名持信用卡用户讨要欠款300万。直到现在,欠款只收回了50%,剩余欠款现在已进入执行阶段。有人借时就不打算还,表现为透支久催不还,留虚假地址,虚假电话,使银行无法追讨。他表示,信用卡透支追讨比一般的民事索赔案的办理要难得多。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November 17th, 2009 / 理论常识, 政策法规 / 暂无评论

法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不是某一个人,不是某个章位的领导。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

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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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担保被判还债:电子证据进入法庭

October 26th, 2009 / 政策法规 / 暂无评论

  发个短信担保替人还债十万,这可不是“天方夜谈”随口说说的,这样的事就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据《扬子晚报》报道,朋友之间借款,自己在外地,碍于情面发送短信表示愿做担保人;债务到期,朋友下落不明,担保人被告上法庭,生意人吴某遭遇了这样的事情。日前,镇江新区法院受理并公开审理了这起短信担保的债务纠纷案,担保人吴某被判代为偿还10万元。

  仅凭手机短信担保也应偿还担保债务吗?相信许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然而事实证明,网络的日新月异使得电子证据出现在法律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它也开始被越来越多的法官应用于审判当中。也正因为如此,人们不应小视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在遭遇相关事情时务必小心谨慎。

  短信担保算证据?

  一起10万元借款纠纷最终闹上法庭,而引起争论的是一条特殊的短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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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记录和偷漏税记录将进入个人征信系统

October 26th, 2009 / 政策法规 / 暂无评论

  目前,法院的行政执法记录和偷漏税记录正在协商,近期有望信息共享,这也意味着这两项记录也将进入信用报告。

  偷漏税记录将进入个人征信系统。今天上午,在大西洋新城举办的信用北京行活动中,央行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有关负责人透露了这一消息。
信用报告是对每个人以往的信用记录汇总,是商业银行等机构记录个人信用信息在央行征信系统的反映。去年三季度,公积金缴纳信息和贷款信息已经进入了征信系统。

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法院的行政执法记录和偷漏税记录正在协商,近期有望信息共享,这也意味着这两项记录也将进入信用报告。今年,环保信息也同样进入了征信系统。环保部门对项目前期的环境测评以及项目施工验收的信息都将成为信用记录的一部分,可供银行参考。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October 23rd, 2009 / 政策法规 / 暂无评论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促进征信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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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

October 14th, 2009 / 政策法规 / 暂无评论

中广网北京10月14日消息 “5年后,我再到银行办贷款,可能会比现在容易。”13日,新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引起了林岳(化名)的关注。其中,有关负面信息保留期限的规定,使他觉得自己打个信用翻身仗“还有希望”。

负面记录“背在身” 贷款屡碰壁

因为在校期间办理的助学贷款利息没有及时归还,每月26元利息,连续17个月逾期记录,这在林岳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了“信用污点”。不久前,他要到银行贷款买房,就是因为这一连串的负面信息,贷款屡屡碰壁。

据悉,2006年央行组建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要是在银行办过卡、贷过款,都会自动在该系统中生成一份属于自己的“信用报告”。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个人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也是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最多的机构。很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在招聘过程中,也都要求个人提交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做参考。”据银行人士介绍,目前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中,均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

7年保留期参照国际惯例

此前,关于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保留期的问题,一直没有一个明确说法。

“负面记录的保留期是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保留一定的期限。但之前确实没有一个确切说法。因此,从数据库建立开始到现在的负面信息都一直保存着。”昨日,省内一银行业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国际上一般的做法是保留7年。对于信用卡逾期记录,如果打印信用报告,仅显示过去两年的还款信息。按照美国的做法,一般的负面信息保留7年,破产的、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保留10年。超过保留期限,负面信息就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删除。

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银行人士表示,这一规定,跟国际惯例差不多,也比较切合实际。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但对于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又显得过于严厉。